新规定一:
伊拉克海关对进口货物强制性的新规定要求如下:
1、提单必须显示商品的实际名称,“一般货物”作为商品描述是不被接受的。提单上应显示准确的货物/商品。
2、提单上的收货人和通知方应仅为伊拉克方,不允许是外国当事方。收货人应在伊拉克拥有有效的进口许可证。
3、在Umm Qasr港停泊船只后,海关禁止对舱单进行修改。
新规定二:
货物出口伊拉克时,企业申办“原产地证和发票领事认证”的注意事项如下:
1、如收货人为伊拉克国有石油公司,企业需提交三种辅助材料,即合同复印件、符合性证书(COC或COI)和工程检验证书,无需提交进口许可证;
2、如收货人为伊拉克国有公司(非石油),企业需提交两种辅助材料,即合同复印件和符合性证书(COC或COI),无需提交进口许可证;
3、如收货人为民营企业(非国有),符合性证书(COC或COI)和进口许可证,如发票金额超过100万美元,则需另外提供合同复印件。